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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发展中医药条例》5月1日实施  (点击:)  日期:2009-04-28

       《黑龙江省发展中医药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经该黑龙江省第十一届人大常委会通过,将于今年5月1日实施。《条例》规定,县级以上政府应当坚持中西医并重的方针,健全中医药管理体系,将中医药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把中医药事业发展情况纳入本级人民政府的工作目标进行考核。

 
  《条例》提出,市(地)、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应设置中医药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中医药专职管理人员。县级以上政府应建立发展中医药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定期协调解决发展中医药事业中的重大问题;制定和落实扶持政策,支持中医药事业发展。
 
  《条例》中不乏亮点,如规定对中医药财政投入逐步增加,增幅不低于支出增幅。发掘和推广中医药诊疗技术,院内制剂得到重视。中西医一视同仁,中医药纳入医保和新农合。坐堂行医禁令解除,执业年龄不受约束。放宽乡村医生从业限制,“赤脚医生”可以合法上岗。在全国首次将“治未病”写入地方性法规,养生保健、亚健康保健和“治未病”服务有了法律依据。
 
  在扶持措施方面,《条例》规定中医药知识产权以及中医药秘方、验方、专有技术和技术成果等可依法转让,也可合作开发,作价入股。县级以上政府及有关部门应支持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发掘、推广有独特疗效的中医药诊疗技术,鼓励中医医疗机构研制安全、简便和多样化的临床中医药制剂。中医经典处方、中药协定处方、中医经验方,具备条件的,可在有《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的医疗机构按传统的调配方法配制使用。
 
  中医医疗机构与中医药从业人员方面,《条例》明确,具备下列条件的药品零售企业,可向县级以上中医药行政部门申请设置中医坐堂医诊所,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后,到工商行政部门变更经营范围登记:具有《药品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具有独立的中药营业区;坐堂医应具有《执业医师资格证书》并经执业注册,总数不得超过3人。
 
  具备下列条件的,可向省中医行政部门申请设立中医馆:设置5个以上中医一级临床科(室),并有中医内科、妇科、儿科、针灸科等;设有独立的诊室、候诊室和煎药室;主要负责人具有《执业医师资格证书》,并经执业注册,取得主治中医师以上技术职称;有5名以上中医医师,其中至少有1名副主任医师和1名主治中医师以上技术职称。
 
  具有执业资格并符合其他法定条件的中医医疗从业人员,可以个体开业行医,申请设置中医医疗机构,从事中医执业活动不受年龄限制。未取得执业医师资格和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的中医药师承人员以及确有专长的中医药从业人员,可接受以临床效果和工作实践为主的专门培训,经考试合格后可以发给乡村医生执业证书,在村医疗卫生机构从事中医医疗活动。
 
  在中医药教育与科研方面,《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中医药等有关部门应鼓励捐献有价值的中医药文献、民间验方、秘方和有独特疗效的中医药诊疗技术,对于濒临消失的,可通过有偿收购的方式进行抢救和保护。未经权利人许可,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披露、使用、占有权利人的中医药秘方、验方、专有技术和未经公开的科技成果,不得侵犯他人中医药著作权。
 
  《条例》5月1日起施行。1998年10月黑龙江省第九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的《黑龙江省发展中医条例》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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